山东推广建筑 设置标准进行竣工验收

2019-03-28  来自: 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:755

  建筑是住建领域实现发展、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。从3月1日起,《山东省建筑促进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正式施行,对规划建设、运营管理、技术推广应用、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。


  近年来,山东建立健全建筑推广及工程管理机制,推动建筑深入发展。截至2018年底,全省累计建成建筑3.3亿平方米,获得建筑标识项目达到1.1亿平方米,组织创建4批22个省级生态示范城区、3批51个示范城镇,总体发展水平位居前列。


  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刘淼介绍,为进一步推广建筑,《办法》明确,城市、县城、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(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)的规划、设计、建设,应当采用规定的建筑标准。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,应当按照建筑标准进行建设。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生态城区标准进行规划、建设,推动建筑规模化、集约化发展。


  《办法》要求,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,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建筑标准进行验收。不符合建筑标准的,竣工验收不得通过。


  技术推广应用方面,《办法》提出,建筑发展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、采光、雨水利用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、建筑智能化等适用技术。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、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,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。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地下停车场,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库,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。建设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,应当按有关标准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。


  《办法》还明确了相关扶持政策:采用装配式外墙技术产品的建筑,其预制外墙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%的部分,不计入建筑容积率;居住建筑采用地热能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采暖、制冷、供应热水的,其用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;公共建筑达到建筑标准的,执行峰谷分时电价。


  《办法》规定,发现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降低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,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;设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设计的,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施工图审查机构违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的,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


  “下一步,我们将着力推进完善建筑发展专项规划、配套政策、全过程管理、标识评价、科技创新体系,建立健全适合山东实际的建筑工作体系。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周善东说。

关键词: 建筑   地源热泵   煤改电   新旧动能转换